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园新闻 > 泰安第十六中学学校章程

泰安第十六中学学校章程

2024年04月10日 08:40:32 访问量:43

泰安第十六中学学校章程

20231229日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第二十五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七章        校园文化管理

第八章        卫生、安全管理

第九章        家长委员会的建设管理

第十章        附则

 

泰安第十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省泰安第十六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岱岳区下港镇下港村;邮编:271035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中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方向。依法管理学校,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学生成为品德高尚、素质优良、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的二十一世纪新人。

第六条  办学思想:实施快乐教育,创建和美校园。

第七条  教育理念: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奠基;

第八条

校  训    文明  勤奋  严谨  创新

校  风    自发  主动  团结  和谐

教  风    敬业  善教  博学  笃行

学  风    勤学  善思  求异  创新

第九条

校徽:镶嵌学校字母的绿色圆环,围绕蓝色底上“十六”首字母变形的飞翔天鹅。

校歌:《扬帆远航》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校隶属下港镇人民政府,岱岳区教育和体育局进行业务指导,校长由镇党委政府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的组织机构由党支部、校长室、工会、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宣传办、安检办、体卫艺办公室、妇代会、团委、教代会、学生会等组成。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体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 党支部要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贯彻上级党组织管理条例,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等各项常规工作和专项工作的前提下,完成下列任务:

(一)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抓好教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指导工会、妇代会、教代会团委、团委、学生会部开展工作,搞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决策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人事安排、财务活动等涉及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三)领导全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工会、安检办、共青团、学生会、妇代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学校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副校长,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代表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办学水平自评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有关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对学校有关制度、方案、岗位责任制及和教职工有关部门的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有关制度方案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中层干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学校设置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政教处、宣传办、安检办、妇代会、办公室、体卫艺、家委会、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团委等职能部门,聘任足够的中层干部,分别负责职能部门的工作,聘任的中层干部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教导处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各个学期课程设置、课时计划、方案,经校长审定后组织落实;

(二)编排各个学期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及各种教学活动表;

(三)做好教材、资料的订购与发放;

(四)组织好各类考务活动;

(五)抓好实验室建设、图书阅览室的工作;

(六)组织教师文化业务进修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

(七)负责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管理业务档案;

(八)教务处副主任协助主任按时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教科室主任职责

(一)制定各个学期课程教科研方案,经分管校长审定后组织落实;

(二)组织好各类教科研活动,对教师的听评课做好记录;

(三)做好学校课题、论文论著的评选及上交工作。

第二十条 政教处主任职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制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二)协助校长领导班主任,审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定期布置班主任工作,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督促、考核、评定,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和经验交流,并做好总结工作,组织安排好班会、校会活动;

(三)负责纪律、卫生等的检查评比工作;

(四)负责管理对学生的奖惩,组织好对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队干部” “三好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和表扬,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执行纪律处分。

(五)政教处副主任协助主任按时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主任职责

一)制定总务处工作计划;

(二)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和校产保管,对校产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三)采购教学设备与办公用品,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四)负责学校绿化、美化、净化,搞好校容校貌建设,及时进行水、电、电化教学设备的维修与水电费的收缴;

(五)总务处副主任协助主任按时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处主任职责

学校办公室是在校长领导下的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好学校行政工作日程;

(二)处理校长委派或交办的有关联系、集会、调查、会议等工作;处理来往电话、函件、来访接待等事;

(三)协助校长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学校大事记载、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宣传办主任职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制订学校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二)负责学校各类会议会场的布置,会议的影视频采集工作;

(三)做好学校的和美文化建设工作;

(四)开展好校园之声广播站的相关工作

做好学校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的维护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妇代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校妇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妇代会委员的培训与学习,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健全妇代会制度,执行妇代会决议,承担妇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和引导女教职员工依法通过妇代会等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积极反映女教职员工的要求和意见,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安检办主任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学校成立安检办,负责学校校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各班的安全员、学校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三)定期对学校的校舍、食品、水、电、暖、消防器材、安保器材、照明器材进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体卫艺主任职责

(一)认真上好体卫艺相关的课程,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二)根据上级要求,学校成体卫艺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体卫艺工作;

(三)做好上级的各类爱国卫生运动、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和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四)密切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体育艺术节各类活动的展演评比活动;

(五)勇于担当各类临时性的比赛展演活动,并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家委会主任职责

(一)按照区教育局家委会的要求,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各类活动;

(二)做好家校共育、家长开放日、家长会、家访等方面的工作;

(三)做好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长指导中心主任职责

(一)根据《泰安市中小学生德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泰教发〔201546号),落实“全环境立德树人”要求,加强学生成长服务指导,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成了学生成长指导中心;

(二)指导中心的主要任务:

1.提供心理健康指导;2.提供人生规划指导;3.提供学业学习指导;4.提供社会实践指导;5.帮扶特殊学生群体。

第二十九条   团委书记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团员入团工作和其他工作;

2做好团关系的管理工作和移交工作;

3充分发挥学生会的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团组织的相关工作;

四)做好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党组织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学校“三重一大”问题,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主持组织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支部书记决定召开;

)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校务会议人员一般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学校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校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协商、讨论和决定学校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问题,主要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组成,必要时可根据议事内容召集有关人员参加,校长办公会可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员、定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级部负责制。设级部主任,协助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和日常工作,负责年级组和教研组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管理规程》、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山东省规范办学行为40条》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  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发挥全体教职工的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和重大节日、纪念日、重要活动组织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引领学校的发展方向,营造积极进取的和美校园文化氛围,构建道德教育的有效平台,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八条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不断改革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课和无故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习资料由学校和有关部门统一征订,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原则,不在规定之外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教辅资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不得进行违规补课。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成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艺术课,充分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欣赏美、鉴赏美、发现美、体验美的健康审美情操。

第四十五条  成了学生心理辅导中心,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研究学生个性心理特征,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

第四十六条  开展课外社团活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四十七条  按规定配足配齐专用教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依据有关学籍管理办法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应严格手续程序。严格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权利,履行《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奖励,并向上级推荐评定有关的荣誉称号,学校采取各种激励办法,鼓励学生学习进步、学有所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辅导团和贫困生救助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师生之间相互帮助,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教职工考核委员会的各项考核、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发挥校本培训的优势,紧紧围绕思想政治、师德、法制和教育教学业务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五十五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五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按上级规定每年进行教师职务评聘。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进行科研总结,定期组织论文或经验交流,并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并贯彻《教职工考核办法》和《师德考核办法》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做出较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按教育教学实绩,推荐优秀者参加上级各类荣誉称号评选。校级表彰奖励根据不同项目按学期和学年度进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罚,若对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上报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并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学校严格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乱收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作好经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预决算情况,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建立校产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坚持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六十三条 严格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及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教学顺利进行,保持设备使用周期,有计划地做好校产维修工作,严防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把爱护公物教育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总务处在管好学校财务的基础上,开展爱护公物的教育和考核,认真落实学校《关于校产校具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及时总结,从制度上管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优秀品质和良好习惯。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舍、场地是国家资产,由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合理使用校舍场地,保护校舍场地不受破坏和非法侵占,净化、美化、绿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 校园文化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全力打造以和美为主题的特色校园文化。

第六十七条 重视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建立规范的校园网络管理层。

第六十八条 坚持做好和美课堂和跳绳、花式踢毽、橄榄球、足球等特色项目的建设和推广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适当收集整理学生的作品,定期举行学生优秀作品展;鼓励教师撰写各种教学、科研论文和各种文学稿件,定期出版论文集和文学集。

第八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七十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保持卫生整洁,加强维护管理,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各种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特点。

第七十二条  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定期对课堂、体育等方面卫生的监督,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七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落实好校委会24小时无缝隙值班制度。

第七十四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外出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安排好人员值班,做好护校工作。

第九章 家长委员会管理

第七十六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选出在家庭教育有成效,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为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七条 定期召开家长学校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岱岳区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岱岳区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

 

编辑:落叶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山东省泰安第十六中学 特此声明。